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“损害”包括哪些情形?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-,“劳务派遣单位、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,对劳务派遣单位,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。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”D船舶公司船营厂以Q某旷工退工,深圳S公司以此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均缺乏依据◆▼。故D船舶公司船营厂应对深圳S公司支付赔偿金19575.9元、2021年11月工资2179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  另外,从劳动保护角度,用工单位有保护劳动者工作免受伤害的义务,假设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,用工单位也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。

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,(2021)粤03民终22989号

  六、关于2015年度的绩效奖金。……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,确认被告H公司应支付原告2015年度的年度绩效奖金5042元。

  五、关于报销款问题,各方当事人对上诉人S代表处支付L某2020年5月报销款5770元的判项均无异议,本院依法予以认可。

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,(2016)粤0304民初17448号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: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=,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■▼…。依据该条规定,本案的被申请人Z某在用工单位深圳市H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时发生工伤★,劳务派遣单位深圳市S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用工单位深圳市H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就工伤待遇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仲裁委认定深圳市H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认可。

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,(2018)粤03民终17320号

  对于…“违法辞退的赔偿金”“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”,这类责任一般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责任,且大部分案例中,裁判机关都是直接认定用人单位承担(注:甚至用工单位无需承担此类责任)-■◆,很少有先认定由用工单位承担,然后再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二条认定用人单位也要连带承担••。但在少数案例中,假设用工单位存在违规退回、并且平时一直负责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等情形的,裁判机关可能会先认定由用工单位承担,之后再认定用人单位连带赔偿。

  或者说,被派遣的劳动者在诉求用工单位承担▼…•“损害赔偿责任”,并据此诉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时▼■…,一般可以诉求哪些项目?

  第三,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=。因Z某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累计工作年限▪=●,故本院以Z某的社会保险清单所显示的工作时间核算其累计工作年限,即Z某至2016年3月累计工作方满10年,其从2016年4月方可享受10天年休假。故2015年Z某可享受5天年休假,而Z某在劳动仲裁期间认可其2015年度已休5天年休假◆,故无需再支付2015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。经核算,2016年度和2017年度★●-,Z某年休假天数共计13天▪▼•,扣除Z某认可已休的5天,还需支付8天未休年休假工资=▪,一审核算金额无误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,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属于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,故应由用工单位(即中x信息服务公司)支付。同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人力资本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Z某要求人力资本公司和中x信息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★,理由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

  第四•,关于高温津贴问题。各方当事人对Z某应享受高温津贴并无异议。但人力资本公司提交的2017年6月△、7月工资条并无Z某的签名▪-,Z某对此也不予认可,故该工资条不足以证明人力资本公司或中x信息服务公司已支付了2017年6月和7月的高温津贴■。高温津贴亦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,故该款项亦应由中x信息服务公司承担支付责任,人力资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因此•,中x信息服务公司应支付2017年6月和7月高温津贴300元,人力资本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……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,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、绩效奖金,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,故本案加班工资、高温津贴之支付义务●●,应当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,被告保安公司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八、关于D公司与S代表处的连带责任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D公司应对S代表处的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▼=。

 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“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”,这里的“损害”■,主要包括哪些情形?

  八、关于连带责任的问题。原告主张▼…,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。本院认为,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原告与被告深圳Y公司的《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》到期之后,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结▼-,被告深圳Y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责任;被告东莞Y公司作为派遣单位,应就用工单位即被告H公司的前述工资差额、年度绩效奖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,被告H公司无须就被告东莞Y公司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●。

  2017年11月1日,Q某与深圳S公司签订《劳动合同》,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▼=•,约定工作地点为公司各生产作业区域…。签订《劳动合同》后,Q某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继续在D船舶公司船营厂处工作,D船舶公司船营厂与深圳S公司是劳务派遣关系•。

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,(2015)深中法劳终字第2098、2644-2649号

  因此■,从“支付义务”角度,用工单位需要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“加班费▪■■、绩效奖金★▪△、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”…•△。

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,(2022)粤0115民初11260号

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,(2021)粤0307民初14958号

  对于原审认定黄**、朱*•-、蹇**、何**、Z某、普**=■、李**等七人在J公司工作期间应补发的加班工资、未休年假工资、高温补贴等费用的金额,上述劳动者及用工单位J公司均无异议,且经审核,原审对上述金额的认定无误,故本院予以确认。L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有关“…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…,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”的规定,L公司对J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◆•。

  2006年4月18日…,D船舶公司船营厂(甲方、用人单位)与Q某(乙方、劳动者)签订《劳动合同书》,约定: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4月18日至2007年12月31日;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打磨岗位工作;甲方以货币形式于每月25日前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,按计时工资,月工资不低于800元,试用期月工资不低于800元。2008年1月1日,该《劳动合同书》续签至2012年12月31日。2012年12月31日,该《劳动合同书》续签至2017年12月3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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